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 帳簿憑證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32條
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,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,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。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, 得掣發普通收據,免用統一發票。

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,應內含營業稅。

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,買受人為營業人者,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;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,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。

統一發票,由政府印製發售,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,或由營業人以網際 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、傳輸或接收;其格式、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, 由財政部定之。

主管稽徵機關,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,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;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