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 特種稅額計算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25條
依第二十三條規定,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,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 或勞務,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,並依規定申報者,主管稽徵機關應按 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,在查定稅額內扣減。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,不 適用之。

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,次期得繼續扣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