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 特種稅額計算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24條
銀行業、保險業、信託投資業,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 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,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 業稅額,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。

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,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,經 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。

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,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 算營業稅額,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,申報繳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