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貨交易稅條例  ( 97 年 08 月 06 日)
第5條
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,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,除責令其 賠繳,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,另處所漏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 以下之罰鍰。

代徵人不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,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報期貨交易清單或媒體 資料,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,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之怠報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