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券交易稅條例  ( 106 年 04 月 26 日)
第9條
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不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,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報證券成 交清單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,處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之怠報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