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券交易稅條例  ( 106 年 04 月 26 日)
第9-1條
代徵人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,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、漏徵 情形者,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,另處以應代徵 未代徵之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