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券交易稅條例  ( 106 年 04 月 26 日)
第8條
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,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 稅額給與千分之一之獎金。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