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券交易稅條例  ( 106 年 04 月 26 日)
第6條
證券發行公司於分派盈餘時,對於無記名股東,應先行公告通知辦理登記 ,並將無記名股東之姓名、地址、國民身分證字號及分派盈餘數額等,列 具清單,報告該管稽徵機關。

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,應檢 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,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,應向該管稽徵機 關報告。

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,應負賠繳稅款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