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券交易稅條例  ( 106 年 04 月 26 日)
第10條
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本條例規定,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稅負者, 各處以應納稅額二十倍之罰鍰。

代徵人有前項同一行為者,加倍處以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