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4 月 27 日)
第7條
各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補件後翌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申請人;案件須 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,應於一百二十日內答復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