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物稅條例  附則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36條
本條例有關登記、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之規則,由財政部定之。

第37條
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、 第五條、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、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、第三十二條及九十 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