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物稅條例  稽徵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27條
稽徵機關對逃漏貨物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,得敘明事由,聲請司法機關 簽發搜索票後,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,進入藏置帳簿、文件或證物之 處所,實施搜查;搜查時,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。經搜索獲得有關帳 簿、文件或證物,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,依法處理。

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,認為有理由,應儘速簽發搜索票;稽 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,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