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物稅條例  稽徵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25條
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未申報者,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 內繳稅補辦申報;逾期仍未辦理者,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,核定應 納稅額補徵;逾期未繳納者,得停止其貨物出廠,至稅款繳清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