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物稅條例  稽徵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20條
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,或產製廠商有合併、轉讓、解散或廢止者 ,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,並繳清應納稅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