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物稅條例  完稅價格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17條
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,主管稽徵機關發現有不合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疑慮時,始得進行調查,並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 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。

前項標準,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