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物稅條例  完稅價格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16條
產製廠商出廠之貨物,當月份無銷售價格,致無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完稅 價格者,以該應稅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為準;如無上月或最近 月份之完稅價格者,以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計算之;其為新製貨物,無類 似貨物者,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作為完稅價格,俟行銷後再 按其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,調整徵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