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物稅條例  完稅價格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14條
前條所稱銷售價格,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;其 無中間批發商者,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;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,應以銷售 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之。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:

一、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者。

二、自用或出廠時,無銷售價格者。

前項批發商之毛利,由財政部依實核算訂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