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 ( 68 年 11 月 29 日)
第3條
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,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。經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。但審定之投資額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結匯而減少者,應以減少後之投資額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