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 ( 68 年 11 月 29 日)
第2條
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,於該華僑死亡後,其遺產中 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,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,扣除半 數,免徵遺產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