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 估價 ( 106 年 06 月 13 日)
第38條
終身年金以給付人或受領人或第三人之終身為付給之標準者,其年金價值 之計算方法,依左列標準估定之:

一、年齡未滿十歲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九倍為其價額。

二、年齡十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八倍為其價額。

三、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七倍為其價額。

四、年齡三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五倍為其價額。

五、年齡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三倍為其價額。

六、年齡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二倍為其價額。

七、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,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