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 估價 ( 106 年 06 月 13 日)
第36條
定期年金之價值,就其未受領年數,依左列標準估計之:

一、未領受年數在一年以下者,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。

二、未領受年數超過一年至三年以下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二倍為其價額。

三、未領受年數超過三年至五年以下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三倍為其價額。

四、未領受年數超過五年至七年以下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四倍為其價額。

五、未領受年數超過七年至九年以下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五倍為其價額。

六、未領受年數超過九年至十二年以下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六倍為其價額 。

七、未領受年數超過十二年至十六年以下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七倍為其價 額。

八、未領受年數超過十六年至二十四年以下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八倍為其 價額。

九、未領受年數超過二十四年至一百年以下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九倍為其 價額。

十、未領受年數超過一百年者,以一年年金額之十倍為其價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