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 估價 ( 106 年 06 月 13 日)
第31條
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,其賸餘期間依左列標準估定其價額:

一、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,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。

二、賸餘期間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者,以一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。

三、賸餘期間超過十年至三十年以下者,以一年地租額之三倍為其價額。

四、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,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。

五、賸餘期間超過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者,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。

六、賸餘期間超過一百年者,以一年地租額之十倍為其價額。

地上權之設定,未定有年限者,均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,但當地 另有習慣者,得依其習慣決定其賸餘年限。

地上權之設定,未定有年租者,其年租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估定之。

地上權之設定一次付租、按年加租或以一定之利益代租金者,應按其設定 之期間規定其平均年租後,依第一項規定估定其價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