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6 年 06 月 13 日)
第3條
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,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,應 以贈與論。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,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。

以保證債務為目的而為連帶債務人者,仍適用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