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 估價 ( 106 年 06 月 13 日)
第29條
未上市、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,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 ,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,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 價:

一、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,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 標準價格者,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。

二、公司持有之上市、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,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。

前項所定公司,已擅自停業、歇業、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,足資認 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,應核實認定之。

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,其出資價值之估價,準用前二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