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6 年 06 月 13 日)
第2條
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、破產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、清算或依公 司法聲請重整,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,其免除之差額部分, 非本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贈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