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 ( 99 年 07 月 12 日)
第9條
民間機構申請適用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款、第九款及前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 之支出,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 認定申請,經核准者,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;逾費用發生年度始向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,經核准者,自申請年度起 所發生之費用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