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 ( 99 年 07 月 12 日)
第8條
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於人才培訓之支出,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 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,得按百分之二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;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,得在以後四年度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。

前項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,指民間機構為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培育受僱員工 ,辦理或指派參加與民間機構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之下列費用:

一、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。

二、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。

三、教材費、實習材料費、文具用品費、醫藥費、保險費、教學觀摩費、 書籍雜誌費、訓練期間伙食費、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 材設備費。

四、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。

五、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、租金 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之薪資。

六、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。

前項第五款之折舊費用、租金及薪資,如有接受他人委託代訓情事,應按 實際代訓人天數占全部人天數比率扣除之,不得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;其 折舊費用及租金,另按實際培訓人才所使用之面積占訓練機構總面積之比 率及實際使用天數比率計算之。

第二項所稱辦理,包括自行辦理、委託辦理或與其他機構、團體聯合辦理 ,且共同指派所屬員工或會員參與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