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 ( 99 年 07 月 12 日)
第4條
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,在同一 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,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 本按百分之十三;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,抵減其當年度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;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,得在以 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。 適用前項之防治污染設備,以全新者為限。其購置總金額,以稅捐稽徵機 關核定數為準,不包括政府補助及投資款。

適用第一項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,以於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核定民間 機構所提興建或營運計畫之日至營運開始前購置者為限。但重大公共建設 投資契約約定應於營運開始後購置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