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 ( 99 年 07 月 12 日)
第11條
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,應於辦理當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,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 證明文件,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。稅捐稽徵機 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,如對民間機構申報之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 ,可洽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協助認定:

一、研究與發展支出:

(一)民間機構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。

(二)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、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、領料紀    錄。

(三)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儀器設備之清單。

(四)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。

(五)購置或使用專利權、專門技術、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    或支付費用計算表。

(六)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。

(七)其他有關證明文件。

二、人才培訓支出:

(一)人才培訓計畫。

(二)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。

(三)員工出國進修規定。

(四)其他有關證明文件。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,由財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