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一、課稅所得:指民間機構參與各重大公共建設之營業收入減除營業成本
、營業費用,加計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收益及減除歸屬該重
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損失後之餘額為正數,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徵營
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。
二、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:指前款課稅所得,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計
入民間機構課稅所得計算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。
三、開始營運:指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依本法規定簽訂之參與重大公共建
設投資契約約定首次開始營運時。如因情事變更重新約定者,從其約
定。
四、有課稅所得之年度:指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,實際投資於公共
建設達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並開始營運,且其所得稅結算
申報自行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有課稅所得之年度;或申報無課稅所得
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之年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