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 ( 85 年 01 月 10 日)
第4條
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,其交通用地之地價稅 減免標準如下:

一、在興建或營運期間,路線、交流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飛行場用地全 免。

二、在興建期間,前款以外之交通用地,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