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 ( 92 年 09 月 26 日)
第3條
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,以經營下列交通建設 之所得 (明細如附表) 為限,其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,不適用本辦法之獎 勵:

一、鐵路:客運所得、貨運所得。

二、公路:通行費收入所得。

三、大眾捷運系統:客運所得。

四、航空站:勞務所得。

五、港埠及其設施:港灣業務所得、棧埠業務所得。

六、停車場:停車費收入所得。

七、觀光遊憩重大設施:勞務所得。

八、橋樑及隧道:通行費收入所得。

經營前項交通建設需購置機器、設備時,其所購置之機器、設備為全新者 ,始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。但因事實需要,經主管機關洽商財政部專案核 准自國外輸入,或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由政府興建完成後移轉民間 機構投資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