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 ( 89 年 07 月 11 日)
第7條
適用本辦法之國內產製興建、營運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 (土木工程除外) ,應以具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格廠商所產製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