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 ( 89 年 07 月 11 日)
第13條
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及研究與發展、人才培訓支出,其 交易行為、購置成本或支出之原始憑證,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 情事者,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