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 ( 89 年 07 月 11 日)
第11條
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,應於辦理當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,並依下列規定,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,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:

一、研究與發展支出: (一) 民間機構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。 (二)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、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、領料紀 錄。 (三) 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之儀器設備或研究之應用軟體清單。 (四) 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。 (五) 購買專利權、專用技術、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計算表 。 (六) 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。 (七)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。

二、人才培訓支出: (一) 人才培訓計畫。 (二) 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。 (三) 員工出國進修辦法。 (四)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。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,由財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