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 期末存貨、存料、在製品、製成品及副產品 ( 106 年 01 月 03 日)
第55條
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,不能提供有關各項成本紀錄,以供計算單位生產成 本者,關於在製品及製成品之存貨估價,准按其完工程度核計製造成本, 並依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原則,計算其存貨價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