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 期末存貨、存料、在製品、製成品及副產品 ( 106 年 01 月 03 日)
第52條
期末存貨數量,經按進貨、銷貨、原物料耗用、存貨數量核算不符,而有 漏報、短報所得額情事者,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。但如係由倉 儲損耗、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,經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,足資認定其 短少數量者應予認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