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 期末存貨、存料、在製品、製成品及副產品 ( 106 年 01 月 03 日)
第51條
前條之成本,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,採用個別辨認法、先進先出法、加 權平均法、移動平均法,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。

其屬按月結算其成本者,得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存貨價值。

在同一會計年度內,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