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 期末存貨、存料、在製品、製成品及副產品 ( 106 年 01 月 03 日)
第51-1條
營建業已興建完成但未出售或已轉供自用之房地,得依工程別依收入法、 建坪比例法或評定現值法擇一適用,分攤其房地成本,但同一工程既經擇 定後,不得變更。

前項所稱收入法,係指營建業建屋出售,其銷貨成本係按出售房屋售價及 待售房屋之預計合理售價占總售價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。建坪比例法,係 指營建業建屋出售,其銷貨成本係按出售及待售房屋坪數占房屋總坪數比 例攤計成本之方法。評定現值法,係指營建業建屋出售,其銷貨成本係按 出售及待售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屋總評定現值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