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 期末存貨、存料、在製品、製成品及副產品 ( 106 年 01 月 03 日)
第50條
商品、原料、物料、在製品、製成品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,以實際成本 為準,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者,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,跌價損 失得列銷貨成本。但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為準估價者,一經採用不得 變更。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,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 估定方法決定之。

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,應以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 得之淨額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