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 進貨及進料 ( 106 年 01 月 03 日)
第45條
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:

一、國外進貨或進料:

(一)國外進貨或進料,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、海關完稅單據、各種報 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;已辦理結匯者,應取得結匯 文件;未辦理結匯者,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;其運費 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,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。

(二)向科學園區、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,其應按 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,比照前目規定辦理;其依有關規 定無需報關者,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。

二、國內進貨或進料:

(一)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,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、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統一發票。

(二)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,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 文件。

(三)向農、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,應取得農、漁民直 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、住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品名 、單價、數量、金額及年月日,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 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;其因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 ,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價格,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; 其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,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項、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辦理。

(四)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,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 物之實際價格開立,並註明「代購」字樣之統一發票。

(五)向舊貨商購進廢料、舊貨或羽毛者,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 外來憑證,作為進貨憑證。

(六)營利事業購進雞、鴨、魚、肉等,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 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,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。

(七)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,應取得書有品名、 數量、單價、總價、日期、出售人姓名或名稱、地址、身分證統一 編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(申報書)存根。

(八)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,應有報經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;其僅以 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,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。

(九)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、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,稽徵機 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、進料資料,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 貨是否相符,銷貨能力是否確當,核實認定;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 進貨之事實者,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,並 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;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 實者,除進貨不予認定外,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