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 進貨及進料 ( 106 年 01 月 03 日)
第38-1條
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時價為高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向關係企業以外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,經查明其進貨價格與銷貨 廠商列報銷貨之金額相符者,應予認定。

二、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進貨,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 文據,並查對相符時,應予認定。

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,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 ,應按時價核定其進貨成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