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
帳簿憑證之查核
( 106 年 01 月 03 日)
第12條
對外會計事項,應取得外來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;其應取得外來憑證者, 除第六十八條、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目之 3、之 4 及之 6、第七十八 條第二款第六目、第八目及第九目、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目、第八十條 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、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,得以內部憑證認 定者外,不得以內部憑證代替;其以內部憑證代替者,應不予認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