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  ( 64 年 02 月 24 日)
第1條
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,應否扣繳所得稅,茲規定如次: (一)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營利事業及國外個人之外銷佣金,如其代我 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,其佣金所得,非屬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應不予扣繳。 (二) 國內營利事業自另一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外銷佣金,依法不屬扣繳 範圍,無須扣繳。 (三)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中華民國境內個人之外銷佣金,如其勞務係在國 內提供者,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,應準用所得稅法 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薪資扣繳所得之規定扣繳稅款。 (四) 國內營利事業如以該項佣金支付國外廠商或個人為名,經查明實際 上係支付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內個人者,應查明其實際給付之對象, 依法補徵送罰,但免依上項規定補辦扣繳。 (五) 經稽徵機關依上述原則查明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之外銷佣金,依規定 應扣繳而末辦理扣繳者,除依本部分 (63) 台財稅字第三三四九○ 號函規定辦理之案件,另案處理外,應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並處罰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