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05 日)
第8條
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,如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,該減資部分 不得適用本辦法規定,應由民間機構自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 月內,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 證明書。

前項民間機構之營利事業股東已申報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者,應補繳已 抵減之稅額,並自抵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 繳納之日止,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,按日加計利息,一併 徵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