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05 日)
第3條
適用本辦法之民間機構,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 六個月內;增資擴充者應自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,檢具 下列文件,向主辦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新投資創立 或增資擴充計畫核准函:

一、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。

二、新投資創立公司原始股東名冊或本次增資擴充股東名冊。

三、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書,包括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目的 、新投資或本次增資金額、本次投資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及範圍以外之 項目及金額、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投資總金額及累計已投資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