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 ( 101 年 01 月 02 日)
第3條
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,於核課遺產稅 或贈與稅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農業區、保護區、河川區、行水區、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 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,扣除該土地價值之半數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,扣除全數:

(一)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,於發布實施後發生之繼 承、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。

(二)本法第十二條之一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,於施行後發生之繼承、第 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。

二、風景區、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,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四十。 但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,適用前款規定。

三、住宅區,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三十。

四、商業區及社區中心,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二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