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 ( 106 年 09 月 30 日)
第9條
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應處罰鍰案件,其短徵或漏徵金額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,減輕或免予處罰:

一、代徵人代徵稅額,有短徵、漏徵情形,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在新臺 幣三千元以下者,免予處罰。

二、代徵人代徵稅額,有短徵、漏徵情形,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 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,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○.二倍 之罰鍰。

三、代徵人代徵稅額,有短徵、漏徵情形,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 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,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○.五倍 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