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 ( 106 年 09 月 30 日)
第9-1條
證券自營商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,其短繳或漏 繳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,減輕或免予處罰:

一、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,有短繳、漏繳情形,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在 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,免予處罰。

二、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,有短繳、漏繳情形,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逾 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,按應繳納未繳納之應納稅額處○. 二倍之罰鍰。

三、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,有短繳、漏繳情形,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逾 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,按應繳納未繳納之應納稅額處○. 五倍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