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-1條
證券自營商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,其短繳或漏
繳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,減輕或免予處罰:
一、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,有短繳、漏繳情形,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在
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,免予處罰。
二、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,有短繳、漏繳情形,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逾
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,按應繳納未繳納之應納稅額處○.
二倍之罰鍰。
三、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,有短繳、漏繳情形,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逾
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,按應繳納未繳納之應納稅額處○.
五倍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