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 ( 106 年 09 月 30 日)
第4條
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未分配盈餘,依所得稅法第一 百十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,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者,免予處罰。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,經調 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,免予處罰。